16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
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B)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C)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D)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統計: A(9), B(61), C(33), D(471), E(0) #1646804
詳解 (共 4 筆)
(A)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法定孳息(民法§69Ⅱ: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B)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之請求權時效消滅(民法§144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之請求權時效消滅(民法§146本文: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D)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民法§146本文)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69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用法所得之出產物。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民法第144條第1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99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利息債權因屆期與否可分為「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及「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並因此異其性質。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具有獨立性,但其性質上仍屬從權利,故在主權利(本金債權)消滅時,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亦隨同消滅。未屆期之利息債權無請求權,故無時效完成問題。
選項分析:
(A) 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這是不正確的。根據民法第69條第2項,利息屬於法定孳息而非天然孳息。
(B) 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這是不正確的。借款債權本身並未消滅,而是其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根據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 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這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乙對甲的利息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而不是利息債權本身消滅。根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借款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債權請求權)。
(D) 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這是正確的。根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借款債權)因時效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利息債權)。
結論:
正確答案為:
(D) 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
總結:
由於乙對甲的借款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因此乙對甲的利息請求權也隨之消滅。利息債權屬於從權利,依據民法第146條,主權利消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