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文字
(B)號碼
(C)最低額
(D)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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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6), C(31), D(1), E(0) #3311129

詳解 (共 6 筆)

#62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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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034
根據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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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850
4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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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329

正確答案為 (A) 文字。

說明

  • 依據民法第4條:

    •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 條文重點:

    • 當文字與號碼對於同一數量之表示不一致時。
    • 法院應先盡力探求當事人真意。
    • 若無法探求,則以文字為準。
  • 文字相對於號碼,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更加慎重且不易被竄改的表示方式,因此在無法確定當事人真意時,優先採納文字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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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978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應以何者為準?
(A) 文字
(B) 號碼
(C) 最低額
(D) 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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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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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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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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