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文字
(B)號碼
(C)最低額
(D)最高額
(A)文字
(B)號碼
(C)最低額
(D)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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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6), C(31), D(1), E(0) #3311129
統計: A(434), B(6), C(31), D(1), E(0) #3311129
詳解 (共 6 筆)
#6311329
正確答案為 (A) 文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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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4條:
-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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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重點:
- 當文字與號碼對於同一數量之表示不一致時。
- 法院應先盡力探求當事人真意。
- 若無法探求,則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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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相對於號碼,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更加慎重且不易被竄改的表示方式,因此在無法確定當事人真意時,優先採納文字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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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978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應以何者為準?
(A) 文字
(B) 號碼
(C) 最低額
(D) 最高額
(A) 文字
(B) 號碼
(C) 最低額
(D) 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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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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