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分割協議,其性質屬於物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共有物之分割,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
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後,得隨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D)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若共有物於分割前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於分割後,該抵押權
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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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01), C(169), D(572), E(0) #586539
統計: A(71), B(201), C(169), D(572), E(0) #586539
詳解 (共 6 筆)
#845918
選項(A)
共有物分割協議,因為只是「協議」,性質上僅屬債權契約而己;惟若要去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就應以書面為之。
選項(B)
民法第820條--這應該是共有物之管理
選項(C)
民法第823條--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沒有說要等到共有關係消滅
選項(D)正確
參照民法第824-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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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3F:以下小弟見解請參考
共有分之分割方法,依共有人之協議定之。
所謂共有物分割,主要指的是權利的分割,並非全然屬量的分割,因此你們要怎麼分,自己講好就行。
以動產為例:
像共有一台機車、汽車、籃球不可能真的切,就用權利分割的方式,例如以每個星期為單位,你用一、三、五,我用二、四、六,星期日一人一次,這也是一種權利的協議分割,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真的要切;又如果是能切的,像共有一顆西瓜、二層木製製物櫃,如果當事人願意用切的,那當然就切,這也代表當時人已經「協議分割」成立了,也屬於一種權利分割。
總之:共有物分割方式,首按當事人合議嘛,客觀上來說,能真的割就割,不能割就自己講好怎麼去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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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65
抵押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者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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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79
D指的是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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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72
C若是動產,像摩托車如何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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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6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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