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無權處分乙所有之 A 車予知情之丙,並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其後,甲又以相同方式無權處分 A 車予知情之丁。嗣後甲自乙取得 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對丙之處分行為有效
(B)僅甲對丁之處分行為有效
(C)丙與丁共有 A 車之所有權
(D)甲得承認與乙或丙之任一方所為之處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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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 B(87), C(42), D(393), E(0) #586526
統計: A(654), B(87), C(42), D(393), E(0) #586526
詳解 (共 5 筆)
#862242
本題除了應用民法第801條、948條關於動產是否符合善意受讓之要件外;尚須依民法第118條之無權處分概念加以析論之。
1.甲無權處分給丙、丁,並已依民法761為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交付行為,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解釋,物權行為係屬效力未定。
2.丙、丁能否取得所有權,端視丙、丁是否為善意受讓人,由題意得知,丙、丁皆已知情,因此丙、丁自不受善意受讓之保護,而無法取得所有權。
3.嗣後,甲從乙合法取得所有權,依民法118第2項規定,處分自始有效,因此,處分行為溯及甲處分給丙開始,產生有效之情況。
4.然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規定,數處分相抵者,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準此而言,正確解答就是只有甲處分給丙之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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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94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
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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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874
所以是之後取得而成為有效處分,然後以最初的處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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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860
這題我是以動產物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因為丙已取得A車(間接佔有),所以甲丙間的物權(處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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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309
題外話:不論丙丁是否為善意,都不受善意受讓保護,間接占有也就是占有改定不在善意受讓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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