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時,應於就職後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B)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申請登記,如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予登記
(C)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一政黨,亦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D)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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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189), C(2644), D(425), E(0) #3275032
統計: A(556), B(189), C(2644), D(425), E(0) #3275032
詳解 (共 10 筆)
#617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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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3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3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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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第 29 條
1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1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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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1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2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3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1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2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3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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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507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時,應於就職後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B)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申請登記,如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予登記
(C) 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一政黨,亦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 目前為止還未看過藍綠兩黨有同時推2組以上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D)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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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252
⭕️(A)副總統候選人於投票日前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時,應於就職後提名副總統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8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B)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申請登記,如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予登記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3項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C) 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一政黨,亦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 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D)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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