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訴狀送達後,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不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A)於第二審未經他造同意,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B)於第一審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但經他造同意
(C)於第三審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D)於第二審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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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8), C(1031), D(139), E(0) #1234638
統計: A(74), B(48), C(1031), D(139), E(0) #1234638
詳解 (共 3 筆)
#3557759
(A)於第二審未經他造同意,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X;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B)於第一審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但經他造同意(X;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C)於第三審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O;不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D)於第二審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X;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第3編 上訴審程序 第2章 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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