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法院對於當事人能力欠缺之調查及處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對於兩造之當事人能力應依職權調查
(B)如一造之當事人能力有欠缺,只要對造不異議,法院應不加以審酌
(C)法院如認定當事人能力有欠缺時,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D)如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始喪失當事人能力時,法院應停止訴訟,而非逕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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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292), C(92), D(48), E(0) #1187741
統計: A(51), B(1292), C(92), D(48), E(0) #1187741
詳解 (共 3 筆)
#3532771
(A)法院對於兩造之當事人能力應依職權調查(O)
(B)如一造之當事人能力有欠缺,只要對造不異議,法院應不加以審酌(X;法院應依職權裁定駁回)
(C)法院如認定當事人能力有欠缺時,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O)
(D)如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始喪失當事人能力時,法院應停止訴訟,而非逕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起訴(O;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170 條 (當然停止-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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