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在該條文明列者計有幾款?
(A)八款
(B)十一款
(C)十三款
(D)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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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4), B(1235), C(801), D(3430), E(0) #612111
統計: A(874), B(1235), C(801), D(3430), E(0) #612111
詳解 (共 10 筆)
#1531129
黃色是第14條
紅色處才是有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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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534
本題為103年新修法條,103考出來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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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127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延伸題目
D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93 年 - 93年台南市國中教甄 教育專業科目#454
D依據我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哪一種情形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半年判決確定者
(B)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心臟病者
(D)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教育學程◆教育基本知識- 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01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教育科目#5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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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890
第十四條=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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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769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正在接受治療)。不知道學校是否真的有在執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喔(捫心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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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524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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