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證券商自受領證券業務特許證照,逾 3 個月未開始營業,遭主管機關撤銷其特許
(B)外國船舶因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在未履行前,遭港口管理機關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違反相關法令,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停止特約
(D)招標機關將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行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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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582), C(815), D(2377), E(0) #3184780
統計: A(595), B(582), C(815), D(2377), E(0) #3184780
詳解 (共 10 筆)
#6027852
A營業管制措施
B保全措施
C管制性不利處分➡️最高行102年判184號
(複習:停止特約是行政處分➡️最高行95年7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健保特約是行政契約➡️釋字533)
D最高行101年6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政府採購法§101只有破產不具裁罰性,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時效,其餘皆具裁罰性,應適用行政罰裁處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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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191
單純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預防性不利處分
3個都是相同的東西。
這部分分類很曖昧不清,主要是因為立法者在行政罰法§2列的太亂七八糟了,屬於單純的也放 屬於裁罰的也放,直接混在一起了,事實上應該要看個案去定義處分的性質。
如何一眼就能區分 主要要多看實務見解 聯席會議跟判決那些,
考申論題的人比較辛苦,要記住比較重要的實務見解,
選擇題的朋友,也可以稍微瞄一下實務見解,稍微有個印象就好了,像是(C)這類的情境(或是多做題目,看看大家如何去區分這兩者)。但如果題目、選項沒給情境,那按照§2法條去選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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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單純不利處分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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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相對於 行政法上的義務…
“等於”:單純
“大於”:裁罰性
如果該處分 是為了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
e.g. 健保局對特約醫院的停止特約。(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 542號判決)
處分僅事實上的停止 、暫停權利、暫停違法行為,則與義務處於“等於”的狀態,那麼即為單純不利處分。
如果該處分 顯而易見是為了增加負擔、額外課予不利益…
e.g. 擺攤買吃的的老闆,食品衛生沒處理好,讓客人拉的拉,吐的吐,行政機關來了直接給店家罰錢 或停止營業等等(裁罰)。假如行政機關不罰錢也不關店家的門,而做了授益行政處分的廢止(因為食品衛生問題,所以廢止老闆擺攤的權利),停止老闆的違法行為,那麼有可能是單純不利處分。
◆裁罰適用行政罰,單純不適用
◆法規依據的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程度不同:
<裁罰>
∵相對來說,是給人民額外的負擔
∴較嚴格
<單純>
∵相對來說,是給人民等同於義務的負擔
∴較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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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
單純的形成權(除斥期間)、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限與判斷
形成權:類推行政罰§27→3年
請求權:適用行程法§13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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