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區域計畫法,政府依法編定之各種使用地,其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下列何者為是?
(A)甲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B)乙種建築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C)丙種建築用地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D)生態保護用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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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92), C(2202), D(242), E(0) #668583
統計: A(254), B(192), C(2202), D(242), E(0) #668583
詳解 (共 7 筆)
#1014593
甲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 丙種建築用地: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係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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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97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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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796
幫助記憶
甲乙丙 丁
農鄉山農工
農鄉山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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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765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以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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