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木雕師傅乙訂製福祿壽三仙木雕 1 座,並告知乙該木雕將作為其母丙 60 大壽之生日賀禮; 孰料丙生日前 3 天,因乙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以致丁輕易潛入竊走即將完工之木雕。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丁竊走福祿壽三仙木雕,以致乙無法如期交付木雕予甲,乃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給付不能, 故乙不負給付之責
(B)乙無法如期交付福祿壽三仙木雕予甲,乃因其疏忽未將工作室上鎖所致,故屬於可歸責於乙之 給付遲延
(C)若甲另以高價購得類似木雕並已贈與丙,於丙生日過後 1 個月,乙透過警察尋回失竊之福祿壽 三仙木雕,旋即趕工完成後交付予甲,此際甲不得拒絕受領,僅得請求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D)因甲、乙約定有福祿壽三仙木雕之給付期限,故乙遲延給付時,甲得無條件逕自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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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82), C(48), D(199), E(0) #2790268

詳解 (共 4 筆)

#5407237

(D)
得逕行解約的要件
1. 定有給付期限
2. 非如其給付,不能達其目的,如生日禮物


第 255 條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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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923
(A)(B)本件為可歸責於乙之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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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919

說實話,這題我覺得D也對,生日本來就是定期行為,今天只要在生日之前沒有給付給我,我當然可以解約,因為你在生日後才給付給我,這對於我該物品早就沒有意義,因為我這項物品就是要當作生日當天的"特定給付",就如同結婚時穿的婚紗,你在我結婚後婚禮都辦完了才給我特定的婚紗,難道我要再付一次錢結一次婚不成???時間早就都過去了,255的定期行為是指這個行為要在特定的某個時間點執行才會具有意義,物品不是在特定日期履行就不能達成契約目的,所以你的物品皆要在特定時點前給我。否則都不具意義,他的D是出成254非定期行為,這個是我的行為沒有在特定的某一天,可是今天生日只有一天一年只有一次,你不在這天之前給我我本來就能解約。這題說實話有瑕疵,而B4根本沒了解255在講啥...定有期限跟定期行為根本2件事不同的事,有定期限跟有沒有定期行為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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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48
(A)(B)木雕遭竊,為乙之疏失,為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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