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將名貴項鍊出賣於乙,約定三日後交付。交付前,甲先將項鍊借於好友丙佩戴數日,甲商得乙、丙同意,由乙受讓甲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丙卻於使用時,不慎遺失而被丁拾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交付項鍊於丙使用時,甲仍為項鍊之直接占有人,丙為間接占有人
(B)丁因拾獲遺失項鍊而原始取得項鍊所有權
(C)乙同意甲之指示交付方式後,乙取得項鍊所有權
(D)甲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對拾得人丁請求返還項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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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0), C(346), D(206), E(0) #3274238
統計: A(41), B(60), C(346), D(206), E(0) #3274238
詳解 (共 6 筆)
#6583757
動產物權讓與的方式主要有四種: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à都涉及動產所有權的轉移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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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62
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A:丙對項鍊有直接支配權,為直接占有人。乙透過買賣取得項鍊所有權,為間接占有人。
B:項鍊逾時無人認領,丁才取得所有權。
C:正確。
D:應由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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