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該荒
地閒逛,身體卻不慎被廢鐵絲所刺傷。此時甲是否應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A)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無積極之侵害行為
(B)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
(C)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D)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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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85), C(665), D(11), E(0) #2429872
統計: A(28), B(185), C(665), D(11), E(0) #2429872
詳解 (共 3 筆)
#5038115
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經營商店者,既開啟往來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基於侵權行為法旨在防範危險之原則,對於其管領能力範圍內之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自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於設施損壞時,可預期發生危險,除應儘速(通知)修復,於修復前,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或固定、或隔離,至少應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有過失。(106台上114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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