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二人,因其父遺產分配之事失和甚久。某日,其母丙病危,召甲乙前來,丙對甲說:「乙有 4 個
孩子要養,負擔很重,你可否將分得之丁公司的股票贈送給他?」甲內心不願意但為安慰丙,即對乙
表示願意贈與股票,乙立即允受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非出於真意,故無效
(B)甲贈與之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乙不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之贈與意思表示仍有效
(C)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贈與之意思表示仍有效
(D)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乙間之贈與是通謀虛偽表示,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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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748), C(26), D(114), E(0) #2429862
統計: A(63), B(748), C(26), D(114), E(0) #2429862
詳解 (共 5 筆)
#51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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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敘述為: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甲乙間之贈與依86但,無效。(相對人明知是86但,而且是無效規定......)
且如乙明知甲內心實無贈與之意,對第三人而言,雖可類推適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但不因此即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62年台上字第31 號: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 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 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 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另外,甲乙兩人之母,並非甲乙間贈與可類推適用87之第三人,不能依前述類推適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規定主張有效。
蓋因87但不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是為保護交易安全、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必受變動者而言。(王澤鑑,民法總則,2020/9增訂新版,頁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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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980
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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