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僅及於該人
(D)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僅及於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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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23), C(38), D(36), E(0) #1217742
統計: A(534), B(23), C(38), D(36), E(0) #1217742
詳解 (共 2 筆)
#4572144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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