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為自認,自認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僅及於該人
(D)共同訴訟人中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僅及於該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4), B(23), C(38), D(36), E(0) #1217742

詳解 (共 2 筆)

#1676118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
(共 2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4572144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