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傳達意思之機關(使者)與代為表示意思之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者傳達之意思表示,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B)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若未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C)使者所傳達之意思,係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
(D)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係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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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379), C(127), D(145), E(0) #2770617
統計: A(170), B(379), C(127), D(145), E(0) #2770617
詳解 (共 6 筆)
#50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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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至 陳曄 2021民法關鍵讀本 P1-137
| 相異點 | 代理人 | 使者 |
| 意思表示之決定 | 代理人自為意思表示(民法第103條,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對本人發生效力) | 使者僅係傳達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 |
| 能力 | 至少需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04條) | 使者無須有行為能力,因為使者僅是傳達機關 |
| 意思表示之瑕疵有無 | 原則: 就代理人為之;例外: 本人(民法第105條) | 就本人決定 |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
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B)
本題(B)代理人所為之意思表示,若未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與民法第105條之末段敘述為相反情情形,故事實之有無不依本人決定,由代理人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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