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協力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應先由行政院指定特定地方 自治團體辦理之
(B)直轄市與縣(市)合辦之事業,應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組織經營之
(C)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直轄市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之
(D)直轄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不得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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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7), C(1231), D(21), E(0) #2965999
統計: A(24), B(67), C(1231), D(21), E(0) #2965999
詳解 (共 4 筆)
#5582223
(A) 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應先由行政院指定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地制法§21參照)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地制法§21參照)
(B) 直轄市與縣(市)合辦之事業,應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組織經營之
→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地制法§24參照)
→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 (地制法§24參照)
(C) 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直轄市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之→ ( 地制法§24-1I參照)
(D) 直轄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不得依司法程序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地制法§24-3參照)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地制法§24-3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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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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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 |
合辦之事業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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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 |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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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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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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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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