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B)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30 日
(C)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統計: A(205), B(419), C(90), D(267), E(0) #1510395
詳解 (共 10 筆)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七六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
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有一題童工的也是
根本就刪除了還考
17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有關生育給付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
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O)
(B)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30 日(X)
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C)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O)
(D)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