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工作者中,何者迄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仍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A)受僱建築師
(B)受僱律師
(C)受僱會計師
(D)受僱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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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6), C(27), D(880), E(0) #1510408

詳解 (共 3 筆)

#1611040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7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更新日期 : 2016-11-30    瀏覽次數 : 9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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