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工作者中,何者迄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仍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
(A)受僱建築師
(B)受僱律師
(C)受僱會計師
(D)受僱醫師
統計: A(20), B(116), C(27), D(880), E(0) #1510408
詳解 (共 3 筆)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更新日期 : 2016-11-30 瀏覽次數 : 9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