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D)受僱者請求陪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統計: A(374), B(465), C(19), D(29), E(0) #1510407
詳解 (共 9 筆)
(A)
性平法 第一四條第二項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
性平法 第一五條第一項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from勞動部 性別平等 106.12.25)
性別平等工作法: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產假及薪資
| 法規 | 產假 | 薪資 |
勞基法 第50條 | 一、分娩前後,產假8星期 二、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星期 | 受僱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 受僱未滿6個月,工資減半 |
性平法 第15條 + 勞動部解釋 | 一、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1星期 二、妊娠未滿2個月,產假5日 | 一、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勞動部解釋)----(B)錯 |
29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X)
-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4/19873/14966/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受僱者請求陪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O)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