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範內容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臺南市政府非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B)雇主對於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 安全衛生措施
(C)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仍得產 製運出廠場
(D)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仍得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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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64), C(4), D(8), E(0) #3034550

詳解 (共 2 筆)

#5682744
職業安全衛生法(A)第 3 條本法所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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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 條 (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6 條 (B)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第 7 條 (C)

1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第 16 條 (D)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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