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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年份:106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17.甲、乙為夫妻,育有一女丙與一子丁。甲甚寵愛丁,預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丁。甲死亡時留下 450 萬元遺產。 關於甲之遺產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訂立之遺囑無效,應依法定繼承規定之分配其遺產,乙、丙、丁各分得 150 萬元
(B)甲訂立之遺囑有效,故丁取得全部遺產 450 萬元,乙、丙不得主張其特留分之權利
(C)甲訂立之遺囑有效,但乙、丙均享有特留分,乙之特留分為 50 萬元,丙之特留分為 75 萬元
(D)甲訂立之遺囑有效,但乙、丙均享有特留分,乙之特留分為 75 萬元,丙之特留分為 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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