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有某筆路旁空地,出租並交付於乙,乙經營收費停車場,嗣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丙強行占有該地,作為垃圾掩埋場,嚴重污染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甲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乙不得對丙主張無因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
(D)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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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82), C(86), D(1872), E(0) #2436196
統計: A(154), B(82), C(86), D(1872), E(0) #2436196
詳解 (共 8 筆)
#4985513
民法第941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乙為直接占有人,甲為間接占有人。
(A)乙非所有權人,不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B)甲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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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879
第九百六十條(占有人之自力救濟)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第九百六十一條(占有輔助人之自力救濟)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
第九百六十二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九百六十三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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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382
無因管理可能發生在,乙雞婆幫丙處理垃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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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926
請問C是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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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100
C係丙明知是乙的事務,卻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故乙可以主張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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