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對於下列情形,何者非屬承審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該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仲裁
(B)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法官之前配偶
(C)該法官曾就該訴訟事件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D)該法官為被告所委任訴訟代理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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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9), C(74), D(1241), E(0) #1187743
統計: A(106), B(29), C(74), D(1241), E(0) #1187743
詳解 (共 1 筆)
#3533098
(A)該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仲裁(X;自行迴避事由)
(B)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法官之前配偶(X;自行迴避事由)
(C)該法官曾就該訴訟事件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X;自行迴避事由)
(D)該法官為被告所委任訴訟代理人之配偶(O;非自行迴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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