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權利人應如何處理?
(A)各該權利視為消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塗銷登記,並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 補償
(B)各該權利視為消滅,並得向主管機關請求補償,補償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C)各該權利視為消滅,並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D)各該權利視為消滅,並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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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0), C(144), D(29), E(0) #2390340

詳解 (共 1 筆)

#4335109
第 64 條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
 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
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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