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 界發生界址爭議,該管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進行調解
(B)予以調處
(C)交付仲裁
(D)移送司法機關 (出處:土地法第 4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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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7070), C(204), D(99), E(0) #1775861

詳解 (共 2 筆)

#2791014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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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560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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