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民國106年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益 之保障,特殊教育課程之實施應落實哪兩大原則?
(A) 實證本位/融合教育
(B)生涯轉銜/家庭中心
(C)多元學習/優勢能力
(D)通 用設計/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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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 C(36), D(897), E(0) #3100140

詳解 (共 2 筆)

#5808159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壹、訂定背景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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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壹、訂定背景與目的
受到回歸主流、統合與融合等一系列特殊教育思潮的影響下,特殊教育學生在普通學校的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甚或全時皆在普通班中接受教育的趨勢愈來愈盛行,因此過去採類別與安置場所分別設計課程綱要的方式已不符合學生需求與教學現場之需要。目前世界各國特殊教育的普遍趨勢即是將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在融合教育的環境中,且我國已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據以實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該公約明定不得基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中「通用設計」「合理調整」是該公約的重要內涵。所謂「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在事前設計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而「合理調整」則是指根據學生具體需要,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在與他人平等基
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如果學生所提出之調整需求未造成義務承擔方(如:學校、教師或政府)過度或不當負擔,拒絕給予調整即構成歧視。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使其能接受通用設計或獲得合理調整之方案與服務是本課程實施規範強調之重點。因此,本課程實施規範秉持上述之理念研訂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以學生在各領域學習功能的缺損情形,針對《總綱》部定各領域之課程提供調整的原則,並規範應視需要再提供其所需的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與相關支持服務,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和一般學生一起學習的機會。
B.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 2 條 定義
“合理之對待”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 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 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通用設計”是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與服務設計。
“通用設計”不應排除於必要情況下,為特定身心障礙者群體 提供輔助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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