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特殊教育法,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
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依規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
服務措施。且主管機關應多久重新評估此安置之適當性?
(A)每半年
(B)每一年
(C)每兩年
(D)每一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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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58), C(10), D(18), E(0) #1968913
統計: A(33), B(358), C(10), D(18), E(0) #1968913
詳解 (共 1 筆)
#3253059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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