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發生特定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下列情形何者屬之?
(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B)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C)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D)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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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61), C(1957), D(264), E(0) #3461388

詳解 (共 3 筆)

#6646099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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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發生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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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2.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3.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4.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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