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B)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C)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D)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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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4), C(535), D(712), E(0) #3516783

詳解 (共 7 筆)

#6939807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1. 便利商店店員的職務是基於其與雇主(便利商店)的私法契約,代收稅款僅是受政府委託的「事務性」、「勞務性」工作,並未行使公權力。
  2. 他們被歸類為「行政助手」,而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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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1. 執行拖吊的決定權(公權力)在於現場的警察。民間拖吊業者僅是接受警察的指揮,提供勞務上的協助,將車輛移動至指定地點。
  2. 這同樣屬於「行政助手」的範疇,而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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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公立大學教授從事關於受政府、公立研究機構之委託或補助而採購,以及從事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均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院長提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是否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壹、關於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委託或補助部分

決議:

一、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

二、雖然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

    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然則較諸身分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

三、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

四、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既非總務、會計人

    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六條第四項明文規定,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五、倘主持教授有詐領或溢領補助經費等情形,則視具體案情,依刑事法相關之規

    定論處,自不待言。

 

貳、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決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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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在民國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施行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其專任職員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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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043
非法律系,也沒讀很久~
若有錯誤,煩請糾正,謝謝~
(A) 非委託公務員-無權選擇要收不收,沒有公權力
(B) 非委託公務員-無權選擇要拖不拖,沒有公權力
(C) 非公務員-最高法院103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之適用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正確答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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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5083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共 7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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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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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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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6605302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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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38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在刑法中,「公務員」的定義不僅限於考試及格的編制內人員,還包含執行公權力的特定人員。以下是各選項的口語化解釋:
  • ❌ (A) 代收稅款的超商店員
    • 口語解釋:超商店員只是受政府委託提供「行政輔助」的服務(像是一個收錢的窗口),他們並沒有被賦予「決定權」或「公權力」。他們只是單純的民間服務人員,所以不具公務員身分。
    • 法律觀點:屬於「行政輔助人」。
  • ❌ (B) 協助警察拖吊的民間業者
    • 口語解釋:這類業者同樣是受警察指揮的「輔助」。拖吊的決策權在警察手裡,業者只是出力把車拖走的人。
    • 法律觀點:同屬「行政輔助人」。
  • ❌ (C) 執行科研計畫並辦理採購的教授
    • 口語解釋:這是民國 94 年修法後的重要變更。教授雖然在公立大學工作,但辦理「科研計畫」的採購被視為學術研究的一部分不具有行使公權力的性質,因此不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委託公務員」。
    •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 口語解釋:這是一個特殊的法律身分。雖然農田水利會(現已改制為公務機關)以前被視為「公法人」,但其職員在辦理水利法規定的職務時,被法律明文規定在刑法適用上視同「公務員」。
    • 法律依據:根據 農田水利法 及其前身法規,其專任職員在行使職權時,適用刑法關於公務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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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的三大類(快速記法):
  1. 身分公務員:正式考進去的(如警察、法官)。
  2. 授權公務員:雖然不是一般公務員,但法律特別授權他處理公共事務(如依法由民選產生的村里長)。
  3. 委託公務員:政府委託民間人士處理特定「公權力」事項(如受託辦理驗車的檢驗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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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95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便利商店店員的職務是基於其與雇主(便利商店)的私法契約,代收稅款僅是受政府委託的「事務性」、「勞務性」工作,並未行使公權力。
他們被歸類為「行政助手」,而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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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執行拖吊的決定權(公權力)在於現場的警察。民間拖吊業者僅是接受警察的指揮,提供勞務上的協助,將車輛移動至指定地點。
這同樣屬於「行政助手」的範疇,而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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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教授從事關於受政府、公立研究機構之委託或補助而採購,以及從事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均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院長提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是否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壹、關於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委託或補助部分
決議:
一、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
二、雖然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
    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然則較諸身分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
三、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
四、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既非總務、會計人
    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六條第四項明文規定,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被視成委託公務員。
五、倘主持教授有詐領或溢領補助經費等情形,則視具體案情,依刑事法相關之規
    定論處,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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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決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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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在民國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施行後,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其專任職員依法具有公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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