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敘述,何者與物權行為無因性有關?
(A)物權行為的效力,不以方式作成為必要
(B)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欠缺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C)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其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D)物權的取得,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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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6), B(1063), C(5249), D(1317), E(0) #935314

詳解 (共 10 筆)

#1150473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的效力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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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024

五樓的例子不錯,但是敘述中似乎有些地方把腳色寫錯了。我調整如下:

甲:消費者

乙:賣家

丙:接受甲餽贈的人

甲向乙買水果。甲乙完成物權交付後,甲把水果送給丙(也完成物權交付)。乙事後發現給甲的水果有錯誤,不小心給成較高檔的珍貴水果,所以希望撤銷與甲的買賣契約。但乙不能向後來取得水果之丙索回水果,因為即使最初甲乙的契約不成立,也不影響後來甲丙之間的物權行為。乙只能向甲要求撤銷契約及主張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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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93
樓上的例子有點怪怪... 應該是甲向乙買了水果, 甲乙也完成物權交付後, 甲又把水果轉送或轉賣給丙(也完成了物權交付), 如果乙事後發現給甲的水果有錯誤,給成較高檔的珍貴水果而要求乙撤銷買賣契約時, 甲不能向後來取得水果之丙索回水果, 因為最初甲乙的契約不成立, 並不影響後來乙丙之物權行為... 甲只能向乙要求撤銷契約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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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758
我GOOGLE查到的

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無因性原則將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使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
 
如下圖所示,一般的買賣行為會被拆成3個行為(2個處分行為及1個負擔行為),若買賣契約無效,支付價金及標的物之行為仍然有效,不因負擔行為無效而無效,是為無因性原則
    -----支付價金(處分行為)----->
甲-------買賣(負擔行為)----------乙
    <----交付標的物(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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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933

已經生效的物權行為不會因為他的原因行為(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


甲出售動產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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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612

D
9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何種場合?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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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993
舉例:甲向乙購買水果,此時債權行為生效,甲得到水果,乙得到錢,之後債權行為無效,但乙不可說無效而取回甲的水果,欲取回,只能用不當得利向甲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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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131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來源於物權行為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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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484
這題,看不懂,還好有大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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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976
請問高手們
行為無因性  有沒有更具體的例子可解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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