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C)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D)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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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5982), C(305), D(1865), E(78) #1328452
統計: A(319), B(5982), C(305), D(1865), E(78) #1328452
詳解 (共 10 筆)
#1493854
行使投票權 -> 在該選區繼續居住
1.普通選舉 4個月 以上
2.總統選舉 6個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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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558
(A)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無記名單記
(C)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年滿二十歲
(D)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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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113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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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24
有選舉人→居住4個月以上
參選總統→居住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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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284
因為第3條長這樣啊~~XD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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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174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純法條題:
第3條(選舉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第14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15條(選舉人之資格)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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