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承上題,若地政事務所拒絕甲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甲應如何救濟?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確認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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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977), C(215), D(2455), E(0) #1624031
統計: A(636), B(977), C(215), D(2455), E(0) #1624031
詳解 (共 9 筆)
#2393214
對於行政事實行為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A)一般給付之訴
(B)確認行為無效之訴
(C)課予義務之訴
(D)撤銷之訴
171
3
#4279713
本題組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結論。
前一題所稱地政登記的「登記事項欄註記」,在實務認定由於註記並未有法律效果之產生,性質上應屬於「行政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引: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又「課予義務訴訟」是指,行政法院要求有權作成行政處分之不作為或駁回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要求之訴訟,因此「課予義務訴訟」的客體是針對「行政處分作成之要求」而來。
「一般給付訴訟」則是針對財產或非財產之給付請求,而非行政處分。
因此,本題中甲針對地政事務所的「註記」有所不服,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適用「課予義務訴訟」,而是「一般給付訴訟」。
67
0
#4154035
因為是事實行為無發生法效力~(●°u°●)
20
0
#2956161
題組類型 錯一題,就會全錯了TT
14
1
#5056984
一般給付訴訟中針對事實行為的結果除去請求權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