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為某市公所薦任六等女性科員,對於該公所限制女性員工不得穿高跟鞋上班之規定,甲認為影響其權
益,關於救濟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訴願、行政訴訟
(B)甲得復審、行政訴訟
(C)甲得申訴、行政訴訟
(D)甲得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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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15), C(80), D(3462), E(0) #1624019
統計: A(76), B(115), C(80), D(3462), E(0) #1624019
詳解 (共 5 筆)
#3461072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
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 7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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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740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 | ||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77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n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n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n之。n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n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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