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B)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C)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D)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1), B(2067), C(1629), D(492), E(0) #1624016
統計: A(221), B(2067), C(1629), D(492), E(0) #1624016
詳解 (共 10 筆)
#2939931
(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並非皆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舉例=>行政主體中的行政法人,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
行政主體若採取狹義說,其必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目前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其中「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因不具有行動能力,必須設置「機關」,方得以機關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但因目前「行政法人」無設置「機關」,只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411
2
#2939934
(一)「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藉以實現其行政法上任務之組織體。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最大特徵在於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
(二)若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我國學者有從現行法制的角度創設「廣義行政主體」概念。「廣義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要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任務者皆屬之。據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之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機關」、「學校」或「公營造物」亦可視為行政主體之一。本說認為,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不但符合長久以來的實務運作,也與我國行政救濟實務上廣泛承認訴願及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相互呼應。
(三)故依據廣義說見解,行政主體並非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114
1
#2938812
高雄市:行政主體(公法人)->行使公權力的"主體".在行政去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實現行政任務的組織體.
高雄市政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
40
2
#5057442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行政主體是公法人=有當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33
1
#2939125
簡寫
法人-->有權力、義務
行政機關-->法定地位
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