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B)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C)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D)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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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2067), C(1629), D(492), E(0) #1624016

詳解 (共 10 筆)

#2939931

(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並非皆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舉例=>行政主體中的行政法人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

行政主體若採取狹義說,其必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目前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其中「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因具有行動能力必須設置「機關,方得以機關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但因目前行政法人無設置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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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934

(一)「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設置機關」,藉以實現其行政法上任務之組織體。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最大特徵在於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

(二)若採取廣義行政主體概念,我國學者有從現行法制的角度創設「廣義行政主體」概念。廣義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要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任務者皆屬之。據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機關」、「學校」或「公營造物亦可視為行政主體之一。本說認為,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不但符合長久以來的實務運作,也與我國行政救濟實務上廣泛承認訴願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相互呼應

(三)故依據廣義說見解,行政主體並非不得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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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812

高雄市:行政主體(公法人)->行使公權力的"主體".在行政去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實現行政任務的組織體.

高雄市政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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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468
一、行政主體:就是可以獨立做出行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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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442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行政主體是公法人=有當事人能力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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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125

簡寫

法人-->有權力、義務

行政機關-->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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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136
[補充最佳解]:2020/10-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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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144
行政主體-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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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965
TO:3F目前我國行政法人有四個喔國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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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157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A)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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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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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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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6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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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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