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 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B)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C)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D)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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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677), C(521), D(2684), E(0) #1624021

詳解 (共 10 筆)

#2393207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6款第 1目及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8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

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實施。

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第2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

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

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執行行為,

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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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404

都市更新、土地徵收→以內政部為被告

市地重劃→以縣市政府為被告(市地重劃是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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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619

第 21 條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 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 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 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 得代為發布之。

第 27 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n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 82 條直轄市及縣 (市) (局) 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n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n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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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892
參司法院常見問答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需經訴願程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性質上為確認訴訟,但並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例示之類型。鑑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並不採訴願前置。爰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亦不採訴願先行,原告不需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但由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使其有自我省查之機會(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1 參照)。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22176-70bb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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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218

個人見解,如果有誤煩請告知~
行政法不考都市計畫法,所以應該從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來解?

也就是本法第237-18條:「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本題的核定機關是內政部,故以內政部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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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679
要先訴願,除非另有規定,不然撤銷訴訟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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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977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
(共 3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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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229
對哦!是根本不能救濟,還是要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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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210
D錯誤跟要先走訴願有關係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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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35
那D應該怎麼改呢?還是人民根本沒救濟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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