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空白刑法的規定,因為人民無法從法律中直接明瞭禁止內容,因而一概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
(B)針對特定行為,行為時既已定有處罰規定,行為後縱使針對同一行為修法加重處罰,於裁判時適用 裁判時法,亦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C)我國關於刑法的時之效力,係採取從舊原則,同時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論行為後法律是否有利於 行為人,皆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D)繼續犯之行為時,係整個犯罪行為持續的期間,因而縱使法律於此一期間內變更加重,適用「行為 終了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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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 C(8), D(59), E(0) #3664342
統計: A(14), B(19), C(8), D(59), E(0) #3664342
詳解 (共 3 筆)
#7323510
D
這句話在法律邏輯上是「正確」的,它的核心概念是:「只要你還沒收手,新法上路就算你的份。」
用「人話」來解釋,我們可以拆成三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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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繼續犯」?
想像你在綁架勒贖或是非法持有槍械。
- 從你抓走人的那一刻起,到你放人為止,這整個過程都叫「犯罪行為進行中」。
- 這不是「做完就結束」的動作(像打人一下),而是一直持續著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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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為什麼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
因為繼續犯的行為在「放人」或「被抓」之前都還在發生。
- 假設你 1 號綁架人(舊法罰 5 年),5 號法律修法加重(新法罰 10 年),你 10 號才放人。
- 法律會認為:你在 5 號到 10 號這段期間,依然在進行犯罪。
- 既然你在「新法已經公布」之後還繼續犯罪,那你就是明知故犯,適用新法(行為終了時的法律)是理所當然的,這不叫「溯及既往」,因為你犯罪時新法已經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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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與前一題「加重處罰」的差別
- 前一題(狀態犯/即成犯):你 1 號偷完東西(行為已結束),5 號修法加重,10 號法院審理。這時不能用新法,因為你 1 號做完時新法還沒出現。
- 這一題(繼續犯):你 5 號修法後「還在偷、還在綁」,所以你的行為跨越了新舊法。法律看的是你「結束犯罪的那一刻」,那時新法已經生效了,所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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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總結
「如果你在修法加重後還不收手,繼續把罪犯下去,那法院就會用最重的新法來判你,這完全合法!」
這類題目最常考「私行拘禁」或「持有毒品/槍械」,您是在複習刑法總則關於「法律變更」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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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若是犯罪等法律變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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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直覺非常敏銳!這確實是一個有趣的邏輯漏洞,但法律人早就在這裡設了「防護網」。
如果修法變輕,雖然繼續犯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新法),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在「鼓勵」犯罪者拖時間,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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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時間愈長,刑度通常愈重
法律雖然適用較輕的新法,但法官在裁量時會看你的「犯罪情節」。
- 舉例:某罪從原本「5年以上」修成「3年以上」。
- 如果你綁架 1 天就被抓,法官可能判 3 年。
- 如果你為了等修法故意綁架 100 天,法官會認為你惡性重大、犯罪時間極長,直接判到該罪的最高上限(例如 10 年)。
- 結論:你省了低消,卻換來更重的實質判刑,根本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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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罪併罰」的風險
如果你為了等修法而持續犯罪,這段期間你可能會觸犯更多罪名。
- 例如:在等待修法的過程中,你可能又犯了傷害罪、恐嚇罪。最後數罪併罰加起來,總刑期反而比原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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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穩定性 vs. 個案正義
法律之所以堅持「行為終了時」,是為了維持邏輯的一致性:
- 加重時:既然你看到變重還不收手,就用重的罰你(這叫威懾)。
- 減輕時:既然國家現在認為這行為沒那麼嚴重了,就用輕的罰你(這叫罪刑相當)。
- 法律假設犯罪者是「理性」的,如果變重能嚇阻你,那變輕時讓你適用新法,是基於國家對該罪行評價的改變,而非為了獎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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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在「等特價」,但實際上犯罪的「成本」隨時都在增加(被抓的風險、民事賠償的累積、法官對惡性的評價)。沒有一個聰明的犯罪者會為了等那幾年的差額,而去冒著被關更久或被警察破門的風險。
這就是法律中「裁量權」與「法條適用」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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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空白刑法的規定,因為人民無法從法律中直接明瞭禁止內容,因而一概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
(B) 針對特定行為,行為時既已定有處罰規定,行為後縱使針對同一行為修法加重處罰,於裁判時適用 裁判時法,亦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C) 我國關於刑法的時之效力,係採取從舊原則,同時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論行為後法律是否有利於 行為人,皆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D) 繼續犯之行為時,係整個犯罪行為持續的期間,因而縱使法律於此一期間內變更加重,適用「行為 終了時之法律」
本題正確答案為 (D)。繼續犯(如擄人勒贖、持有毒品)之犯罪行為持續期間,若法律變更,應適用行為「終了時」(即行為停止時)之新法律,不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此為實務與學說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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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選項分析:
- (A) 錯誤:空白刑法(如授權行政命令補充管制物品的走私罪)若授權明確,並不直接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
- (B) 錯誤:行為後修法加重處罰,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與「從舊從輕原則」(刑法§2I)。
- (C) 錯誤:我國刑法第2條第1項採取「從舊從輕原則」,若行為後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有利的法律,而非僅適用行為時法。
- (D) 正確:繼續犯行為持續,行為終了時新法已生效,適用新法屬「行為時」法律之延伸,合乎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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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條文僅規定罪名與刑罰,具體構成要件(如管制物品、違法行為)委由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補充,如《刑法》第192條或《懲治走私條例》。此類條文需結合行政命令填補空白,雖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但常因機動性需求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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