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供作營業場所之用。就甲出資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狀態為何?
(A)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B)甲單獨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C)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
(D)甲退夥時得請求取回該房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7), B(161), C(1341), D(105), E(0) #2436197

詳解 (共 5 筆)

#4237828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依題意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即該屋為甲之出資,成為合夥財產,依668條,甲成為該屋之公同共有人。

61
1
#4568690

公同共有: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

17
0
#5424132
民法§668(合夥財產之公同共...
(共 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4232167
參照民法827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
(共 1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505787
請問A選項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