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供作營業場所之用。就甲出資之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狀態為何?
(A)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之三分之一應有部分
(B)甲單獨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C)甲成為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
(D)甲退夥時得請求取回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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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61), C(1341), D(105), E(0) #2436197
統計: A(287), B(161), C(1341), D(105), E(0) #2436197
詳解 (共 5 筆)
#4237828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依題意甲、乙、丙為合夥經營事業,約定各出資營業所需金錢及資產各三分之一。甲乃出資購置房屋一間並登記於該合夥事業,即該屋為甲之出資,成為合夥財產,依668條,甲成為該屋之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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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8690
公同共有:遺產繼承、祭祀公業、合夥契約、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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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787
請問A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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