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甲受第一審敗訴判決確定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C)雖有再審理由,再審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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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05), C(2620), D(603), E(0) #1856649
統計: A(206), B(105), C(2620), D(603), E(0) #1856649
詳解 (共 10 筆)
#3273634
| (A)甲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30日 |
| (B)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判決之原法院 |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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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259
補充比較:
刑事訴訟法第 434 條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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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718
(A)甲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X)再審期間:30日,5年。 §500
(B)甲所提的再審之訴,由直接上級法院管轄
(X)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499
(C)雖有再審理由,再審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O)§504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X)以判決駁回 §502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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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5661
| 第 500 條 |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 第 501 條 |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 |
| 第 502 條 |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 |
| 第 503 條 |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 |
| 第 504 條 |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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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483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 504 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498-1 條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第 502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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