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拾得價值昂貴金錶一只,下列之行為,何者非屬於甲依民法規定應為之行為?
(A)從速通知遺失人
(B)從速為招領之揭示
(C)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
(D)報告拾得處所之機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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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649), C(46), D(279), E(0) #1914239

詳解 (共 2 筆)

#3306643

§803  I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II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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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443
B選項為受報告者應為之行為→(B)從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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