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其可得採取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 30 日內公布
(B)向地方立法機關提起覆議
(C)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D)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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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587), C(1079), D(2849), E(0) #2099319
統計: A(398), B(587), C(1079), D(2849), E(0) #2099319
詳解 (共 10 筆)
#3707346
回3樓
不能直接聲請大法官釋憲,而是要透過上級政府~
要理解成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報請上級政府聲請司法院解釋
第 32 條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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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294
關鍵字 未經函告無效
法理是制約 首長或地方政府不服民意機關的訂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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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074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B)、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C)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A)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B)、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C)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A)
釋字527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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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566
按照釋字第 527 號的解釋,地方機關不是可以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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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38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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