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不動產登記,下列何者,為宣示登記?
(A)移轉登記
(B)設定登記
(C)繼承登記
(D)抵押權次序拋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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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2), C(253), D(55), E(0) #3311132
統計: A(50), B(52), C(253), D(55), E(0) #3311132
詳解 (共 4 筆)
#6225697
設權登記: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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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登記: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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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347
正確答案為 (C) 繼承登記。
說明
- 不動產登記可分為創設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與消滅登記等類型。而依照登記之效力可分為創設效力登記與宣示效力登記。
- 宣示登記:
- 係指登記僅在於公示已存在的法律事實或權利狀態,登記本身並不創設或變動權利。
- 繼承登記即屬此類,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繼承登記僅是將已發生的繼承事實予以公示。
其他選項說明
- (A) 移轉登記:
- 屬於變動登記,會變動物權的歸屬。
- (B) 設定登記:
- 屬於創設登記,例如設定抵押權等。
- (D) 抵押權次序拋棄登記:
- 為一種變更登記,會改變抵押權次序,並不是單純的宣示。
因此,選項(C)為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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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957
關於不動產登記,下列何者,為宣示登記?
(A) 移轉登記
(B) 設定登記
(C) 繼承登記
(D) 抵押權次序拋棄登記
(A) 移轉登記
(B) 設定登記
(C) 繼承登記
(D) 抵押權次序拋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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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權登記: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宣示登記:
宣示登記: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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