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關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人,得於期限內單獨申請之
(B)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予公告
(C)公告內容應包含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D)其異議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之規定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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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9), B(35), C(27), D(54), E(0) #961860

詳解 (共 6 筆)

#1208469

A:#71Ⅱ

第71條

Ⅰ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Ⅱ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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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84

A: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人,得於期限內【單獨】申請之,應為……【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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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89

D:其異議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之規定調處

土地登記規則

第75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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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87

B: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予公告

土地登記規則

第72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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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88

C:公告內容應包含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土地登記規則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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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78

B:#72

C:#73第4款

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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