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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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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保健食品研發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試題: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9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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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保健食品研發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試題: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97777 |
科目:
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保健食品研發工程師能力鑑定考試試題: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97777
年份:
108年
科目:
保健食品新產品研究與開發
19.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關於專利權期限之敘述,以下何者為非?
(A)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限,分別為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10 年 及 12 年屆滿
(B) 如申請時同時主張優先權,應以優先權日為申請日,計算專利權期限
(C) 僅有發明專利,設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規定
(D)如未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仍有可能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前即喪失專利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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