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時,不得援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而為之?
(A)設定典權
(B)設定地上權
(C)設定抵押權
(D)設定不動產役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100), C(2326), D(144), E(0) #393661

詳解 (共 3 筆)

#722857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34
0
#5594156
(節取 許文昌 土地法規體系 P.67 ...
(共 2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5544951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67895
未解鎖
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
(共 4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