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情形,並不包含下列何者?
(A)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B)承租人將一部分耕地轉租於他人
(C)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
(D)地租積欠達一年之總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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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61), C(221), D(1807), E(0) #393664

詳解 (共 8 筆)

#3049030
得收回、終止之房屋、基地、耕地,這些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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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73
第 114 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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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85
土地法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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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02
土法114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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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81
民法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民法第 462 條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 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清單所載之附屬物,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承租人負補 充之責任。 

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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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450

(C)

土地法第115條:耕地租用之權利放棄規定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
應於三個月前向出租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者
視為放棄耕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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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433

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得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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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834
依土地法規定,不定期耕地租約得以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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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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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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