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憲法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需視其規定內容而定。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些屬於方針條款
(B)得為解釋適用憲法之依據
(C)得為立法裁量之界線
(D)均不具有強制拘束力
統計: A(390), B(704), C(648), D(13805), E(0) #2354012
詳解 (共 8 筆)
基本國策之效力 將基本國策規定於憲法之內,究竟有何效力,列舉如下:
一、拘束力:規定在憲法內之基本國策,除依修憲之程序,得予修改、變更或 廢止外,即對於政府及人民發生拘束力,因此在事實上,如有施行的可能, 或有施行的必要,不能因無強行性質,故意擱置。
二、作為政府之施政方針:行政院當可依據憲法上規定之基本國策,分別輕重 緩急,提出施政方針,逐步實行。立法院亦不得以此基本國策認為通常之 重要政策,而不贊同。
三、立法之依據:立法院亦可依據憲法上規定之基本國策,制定法律,促請行 政院執行。
四、基本國策之未達成或已逾越憲法之規定,不能謂為違憲:憲法規定之基本
國策係指政府之施政方針及目標之所在,故政府雖須努力以赴,如未達成
憲法之規定,或其執行已逾越憲法之規定者只要不違反基本國策之主旨,
均不得謂為違憲。
例外情況下有強制力,例如憲法137條第二項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社會福利思想規定在憲法,近代國家作法:
(一)各國將社會福利思想規定在憲法上,
有的將之納入人權條款當中,有的甚至定位為憲法的基本原則,
但不一定是以基本國策的形式規定。
(二)不具規範性,不見實踐,因而不能發揮規範效力。
國家視其資源多寡作為選擇是否實踐的方針條款,即便不實踐也不會有違憲
的問題,使憲法淪為所謂的「名目憲法」而徒具虛名。
二、一次大戰以後
(一)最好的政府,被要求必須是服務最大的政府,
1 消極的保護社會治安和國家安全,已無法滿足人民的需求。
2 國家更有義務營造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最起碼的生活條件
(社會安全),消弭社會上的不平等(社會公義)。
(二)自「規範憲法」的角度觀之
1 不論憲法的基本國策的形式,基本國策的規定應被遵守;
它是指引國家的方針條款,是國家須善盡作為義務的憲法委託。
如不作為,勢必會有違憲的問題。
2 至於政府該做為到何種程度,則可視其核心價值及國家資源綜合衡酌。
應注意的是,基本國策最起碼的核心概念要做出來,讓人民在精神上與物質
上都能享有最起碼的生活品質。
此部分是國家不應藉口說沒資源而不作為,否則就應給予違憲的效果。
三、基本國策概念,納入憲法條文
(一)基本國策之概念,始於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
威瑪憲法將之稱為「社會基本權利」,強調國家保障及加強政府功能。
其後尚有1946年法國第四共和憲法、日本憲法、1947年義大利憲法。
(二)在憲法體系中,基本國策的效力,常與基本權結合,具有強制拘束力。
1 成為基本權的保障範圍、具有主觀公權利的性質。
如被侵害自可依循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2 基本國策成為違憲審查基準之依據;
政府施政不可無視其內容,基本國策有拘束力。
四、憲法基本國策之法律性質
(一)根據學者的見解,基本國策具有下列法律性質。
方針條款、憲法委託、憲法或法令的解釋基準、
制度性保障或公法上權利,且具有人權保障之性質。
(二)例如
1 釋字第456號(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
理由書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十三章基本國策 第四節社會安全)規定國家應
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政府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乃制定勞工
保險條例。又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應以法律定之
,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法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
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得就執行法律有關
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得牴觸母法或對人
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2 釋字第422號(民國 86 年 03 月 07 日)
理由書
生存權應予保障;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
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分別為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
條所明定,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
參考:
淺談基本國策的效力問題
作者:陳怡如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台灣師範大學法學碩士、輔仁大學法學學士)
台灣法律網(下載時間:2021.03.29. pm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