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A)學術自由之權利主體限於在我國從事相關學術工作之自然人,不包括學術研究機構
(B)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其決定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予以考量,此亦屬學術自由之保障
(C)有關向政府申請研究計畫之補助、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等,非屬學術自 由之保障範圍
(D)針對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事項,不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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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1652), C(1284), D(642), E(0) #2354014

詳解 (共 7 筆)

#4103327

B J462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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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715

釋字第380號(民國 84 05 26 日)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A學術自由之保

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

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

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

C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

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

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

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

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D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

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

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B教師

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釋字 第462號(民國 87 07 31 日)

理由書

B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有

關教師之升等,由各該學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大學法第

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教師升等資格

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

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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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J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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