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為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的土地一筆,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予乙。某日,
乙因車禍逝世,其善意之子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辦妥繼承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屬於何人?
(A)丙
(B)甲
(C)乙
(D)甲之債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579), C(12), D(22), E(0) #1786857
統計: A(231), B(579), C(12), D(22), E(0) #1786857
詳解 (共 7 筆)
#2809120
裁判字號:105年台上字第2247號
案由摘要:請求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7、767、873-1、878 條(97.05.23)
要 旨: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出
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自應認為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買受人,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完
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該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
於所有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65
0
#2798036
回1F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指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但例外得對抗
繼承人
269條的第三人
承租人
22
1
#3017459
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註:87條所定第三人,指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以外之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故,子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辦妥繼承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惟若乙生前將土地賣予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所有權乃有效,而甲可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22
0
#2819321
87條所定第三人,指當事人及其概括繼承人以外之人
15
1
#2980490
這題應該是在考 244條~ ^____^
第 244 條
第四項 ..... ((最後一句)) (有償)轉得人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白話就是:只有有償行為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用回復。其他狀況債權人都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乙丙之間 不是【有償】移轉 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第 244 條
第四項 ..... ((最後一句)) (有償)轉得人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白話就是:只有有償行為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不用回復。其他狀況債權人都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乙丙之間 不是【有償】移轉 丙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