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請求權?
(A)報酬請求權
(B)費用償還請求權
(C)債務清償請求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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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 B(17), C(261), D(165), E(0) #1786860
統計: A(912), B(17), C(261), D(165), E(0) #1786860
詳解 (共 7 筆)
#2967789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並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
(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B)費用償還請求權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C)債務清償請求權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於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於為本人盡公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稅款、支付撫養費等,則本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
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14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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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874
從民法第178條觀之,管理事物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物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所以我推測是要測驗考生這個觀念,既然可適用委任的規定,是全部都有適用,抑或部分適用?
關於二制度的比較,176條賦予管理人較廣泛的金錢支出的請求權,衍生的疑問是,那為何還有人會選擇締結委任契約?報酬請求權即是兩者的差異,亦是締結委任契約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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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602
| 法規名稱: | 民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
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
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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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706
你自己愛雞婆,還奢望得到無償報酬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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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016
題目看清楚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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